有人反对显隐身的吗?口水战开始
[quote]原帖由 [i]soff[/i] 于 2005-11-17 00:55 发表
100000 功能不断提升中,以后应该可以让他告诉你所有隐身好友的名单,呵呵 [/quote]
知道这个帖子活不了多久,长篇大论就不说了
对楼下各位支持显隐身或者攻击本人的各位会员说一句
你们懂不懂什么叫侵犯个人隐私,难道你们从来不保护你们自己的隐私
显隐身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满足窥探对方隐私的行为
某鼠对各位对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表示遗憾,为国人的法律意识表示悲哀
申明:[color=red]本人原则上不反对显隐身,但是坚决反对一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color]
再申明:本人从来不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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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ed]隐私权概念的引出
人在脱离动物界的时候,从羞耻心理出发,开始以树叶或兽皮遮挡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就有了隐私观念。不过,那时对隐私的认识还是淳朴的观念,直至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谬尔D·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Ha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后,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的立法认可。[2]但是,尽管隐私权问世已经有100多年,迄今为止,各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仍未形成一套为公众普遍认可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诉至法院,例如美国。[3]第二,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认为它附属于其他权利,必须附着于其他诉讼才能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得以追究,例如英国。[4]然而,尽管保护的方式和力度有一些不同,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均呈现出加强的趋势。尤其是在当今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以说,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就我国而言,“隐私”一词最早见于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而在立法上,则最早出现于198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对隐私权的理解并不一致,[5]但基本上都承认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也包括法人。[6]但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
(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隐私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其秘密性自不待言。同时,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彻底分开了。所以,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三)隐私权是利用权、支配权。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利益的需要。比如:只要不违反法律,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同时,隐私权人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私生活的秘密,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等等。
(四)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利用和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使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晓、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以及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不被他人非法限制的权利。[/color]
[[i] 本帖最后由 皮卡丘 于 2005-11-18 03:41 编辑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