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说一下隐私权的问题(感谢伟业律师所有情提供帮助)
今天有个朋友叫我帮他写一篇和网络隐私权的声明
隐私权分这几点
一、非个人化信息
通过您的IP地址来收集非个人化的信息,例如您的浏览器性质、操作系统种类、给您提供接入服务的ISP的域名等,以优化在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页面。
通过收集上述信息,我们亦进行客流量统计。
这些无关个人身份的信息能帮助我们辩别网站联盟最受欢迎的地区并确定我们推广活动的有效性。此外,我们也可能将这些信息披露给我们的广告客户,使他们知道点击他们广告的人数。
二、个人资料
当您在网站联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网上购物、参加网上拍卖或公共论坛等活动时,在您的同意及确认下,本网站将通过注册表格、订单等形式要求您提供一些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包括:
1、个人识别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电话、通信地址、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等。
2、个人背景: 职业、教育程度、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
请了解,在未经您同意及确认之前,网站不会将您为参加本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它目的。惟按下列第六章规定应政府及法律要求披露时不在此限。
网站联盟收集这类关於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是为了其注册成员能够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中国网站联盟的网页。我们的目标是向所有的互联网用户提供愉快、有益、有趣的上网经历。而这些个人信息有助於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所有的注册成员和访问者应该知道,当他们在公告牌、聊天室、签名簿或其他网上公开场合披露其个人身份信息,该等信息可能会被他人收集并用来向他们发送未经邀约的电子邮件。
三、信息安全
1、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2、网站在必要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代为对该类资料进行电脑处理,以符合专业分工之要求。如网站将电脑处理之通知送达予您,而您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明示反对,网站将推定您已同意。惟在其后您仍然有权如下述第四章第1款第(4)条之规定,请求停止电脑处理。
四、用户权利
1、您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以下权利:
(1)随时查询及请求阅览;
(2)随时请求补充或更正;
(3)随时请求删除;
(4)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
2、网站联盟为其用户提供的网上游戏项目,为了参加抽签,我们通常要求申请者在联系方法(通讯地址和电话)之外,还要根据其个人兴趣填写表格。此类信息被网站联盟用来累积其用户的数据。如果用户不想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参加比赛,这完全是用户的决定。
3、用户是唯一对自己的口令及其他帐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当你在线时,请小心和负责。
五、限制利用原则
网站惟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对收集之个人资料进行必要范围以外之利用:
1、已取得您的书面同意;
2、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3、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4、为增进公共利益,且无害于您的重大利益。
六、个人资料之披露
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本网站将根据执法单位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之任何披露,本网站均得免责。
七、公共论坛
网站联盟站为您提供聊天室、公告牌等服务。在这些区域内,您公布的任何信息都会成为公开的信息。因此,我们提醒并请您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公开您的个人信息。
八、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1、网站将建立和维持一合理的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及安全性。网站郑重声明:任何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得到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为"监护人")的可经查证的同意。
2、监护人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首要责任。
3、网站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仅为回覆未成人特定要求的目的,一俟回复完毕即从记录中删除,而不会保留这些资料做进一步的利用。
4、未经监护人之同意,网站将不会使用未成年人之个人资料,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可识别该未成人的个人资料。本网站如收集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姓名或其它网络通讯资料之目的仅是为获得监护人同意,则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仍未获得同意时,将主动从记录中删除此类资料。
5、若经未成人之监护人同意,本网站可对未成年人之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本网站将向监护人提供:
(1)审视自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收集之资料的机会;
(2)拒绝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个人资料被进一步的收集或利用的机会;
(3)变更或删除其子女或被监护人个人资料的方式。
6、监护人有权拒绝网站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做进一步的联络。
7、网站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只是单纯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时的安全,而非作为其它目的之利用。本网站保证不会要求未成年人提供额外的个人资料,以作为允许其参与网上活动的条件。
[[i] 本帖最后由 我是19841116 于 2005-11-18 01:10 编辑 [/i]] |
| 我是19841116 | 2005-11-17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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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发好大家不要回~~~~~~
九、Cookies
1、Cookies是指一种技术,当使用者访问设有Cookies装置的网站时,网站之服务器会自动发送Cookies至阁下浏览器内,并储存到您的电脑硬盘内,此Cookies便负责记录日后您到访本网站的种种活动、个人资料、浏览习惯、消费习惯甚至信用记录。
2、运用Cookies技术,网站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网站将会运用Cookies追访您的购物喜好,从而向您提供感兴趣的信息资料或储存密码,以便您造访网站时不必每次重复输入密码。
[color=Red] 十、隐身
通讯软件通过你的正常使用可以伪装成隐身在线,如果有任何软件使用任何技术对通讯软件进行非官方的技术操作以达到个人的目的都以侵犯隐私(可能包括资料等方面问题)就论。[/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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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ue]隐私权概念的引出
人在脱离动物界的时候,从羞耻心理出发,开始以树叶或兽皮遮挡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就有了隐私观念。不过,那时对隐私的认识还是淳朴的观念,直至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谬尔D·沃伦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学评论》(Ha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后,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各国的立法认可。[2]但是,尽管隐私权问世已经有100多年,迄今为止,各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仍未形成一套为公众普遍认可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分成两种情况:第一,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因诉至法院,例如美国。[3]第二,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认为它附属于其他权利,必须附着于其他诉讼才能使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得以追究,例如英国。[4]然而,尽管保护的方式和力度有一些不同,我们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对隐私权的研究和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的保护均呈现出加强的趋势。尤其是在当今电子、通讯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人生活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更为迫切,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以说,加强隐私权的立法及司法保护,已成为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共识。
就我国而言,“隐私”一词最早见于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而在立法上,则最早出现于198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按照我国学者的观点,对隐私权的理解并不一致,[5]但基本上都承认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也包括法人。[6]但笔者认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保有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之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或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体现的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而非人格利益。
(二)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秘性。隐私是以事实不被公开为内容的权利,因被公开而受侵害,所以其秘密性自不待言。同时,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彻底分开了。所以,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三)隐私权是利用权、支配权。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利益的需要。比如:只要不违反法律,隐私权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同时,隐私权人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私生活的秘密,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等等。
(四)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本质上是保护纯属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利用和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对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应予以揭露和干预。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使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晓、个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以及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不被他人非法限制的权利。[/color]
[[i] 本帖最后由 我是19841116 于 2005-11-18 03:45 编辑 [/i]] |
| 我是19841116 | 2005-11-17 1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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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ue][size=3]饿~~~~又问了一下!他们说象珊瑚这样的网站如果显隐身的话很有可能被公安局停网调查的
这一调查就没头没尾了!
我可不希望这一天~[/size][/color]
[color=Red][size=3]还问了一下显IP(说什么这是外围因素什么的)这没关系!不算侵犯他人的TX想告也不会取胜的~[/size][/color]
哈吃力~
这家伙打了那么多~
我编辑的快死了
来来来
下面想骂的骂!
[[i] 本帖最后由 我是19841116 于 2005-11-18 01:26 编辑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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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聊不无聊,想要隐私就别上网!要想知道的人也会想方设法滴~~鄙视LZ! |
| 我是19841116 | 2005-11-17 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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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poplong[/i] 于 2005-11-18 00:54 发表
无聊不无聊,想要隐私就别上网!要想知道的人也会想方设法滴~~鄙视LZ! [/quote]
继续 |
| hxd_mydream | 2005-11-17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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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poplong[/i] 于 2005-11-18 00:54 发表
无聊不无聊,想要隐私就别上网!要想知道的人也会想方设法滴~~鄙视LZ! [/quote]
被鄙视的人应该是你 |
| qingfengsheng | 2005-11-17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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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poplong[/i] 于 2005-11-18 00:54 发表
无聊不无聊,想要隐私就别上网!要想知道的人也会想方设法滴~~鄙视LZ! [/quote]
呵呵
我也来鄙视一下 |
| 我是19841116 | 2005-11-17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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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royallin[/i] 于 2005-11-18 01:04 发表
晕了,这里变灌水区了,LZ你就直接说答案呀!~ [/quote]
我去小了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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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poplong[/i] 于 2005-11-18 00:54 发表
无聊不无聊,想要隐私就别上网!要想知道的人也会想方设法滴~~鄙视LZ! [/quote]
想不被人杀死就不要出门?什么逻辑? |
| 我是19841116 | 2005-11-17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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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qingfengsheng[/i] 于 2005-11-18 01:05 发表
呵呵
我也来鄙视一下 [/quote]
继续 |
| dachao0716 | 2005-11-17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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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不继续鄙视楼主了,希望大家从我开始强烈鄙视,什么版发什么贴,无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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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qingfengsheng[/i] 于 2005-11-18 01:05 发表
呵呵
我也来鄙视一下 [/quote]
你也就瞎掺和,法律意识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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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皮卡丘[/i] 于 2005-11-18 01:09 发表
想不被人杀死就不要出门?什么逻辑? [/quote]
哎……原谅中国那些低素质的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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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少少[/i] 于 2005-11-18 01:26 发表
哎……原谅中国那些低素质的人吧…… [/quote]
你凭什么这么说?没词了胡说的吧 |
| qingfengsheng | 2005-11-1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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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皮卡丘[/i] 于 2005-11-18 01:21 发表
你也就瞎掺和,法律意识淡薄 [/quote]
法律意识再怎么淡薄也比那些自以为法律意识有多好的人强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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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你……不要会错意……我是说4楼的……
[[i] 本帖最后由 少少 于 2005-11-18 01:31 编辑 [/i]] |
| dachao0716 | 2005-11-17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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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少少[/i] 于 2005-11-18 01:28 发表
不是说你……不要会错意……我是说3楼的…… [/quote]
你说3楼的跟说他有啥区别,莫名其妙
这个叫婉转的报复,高人,我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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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dachao0716[/i] 于 2005-11-18 01:31 发表
你说3楼的跟说他有啥区别,莫名其妙 [/quote]
打错字,是4楼。呵呵 |
| dachao0716 | 2005-11-17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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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少少[/i] 于 2005-11-18 01:31 发表
打错字 [/quote]
呵呵,理解理解,以后继续打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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